|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补缴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
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要素,集体决策,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要素,集体决策,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第43条。 |
|
|
2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新开车辆通道口 |
每平方米0.35元/天,三年一次性收取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
|
|
3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收取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以当期省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确定。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9号) |
|
|
4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为:80元/件(包含车库及储藏室);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本,核发一本证书免收,两本及以上,每增加一本收10元。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