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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主项目代码 |
子项名称 |
子项目代码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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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02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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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无 |
公民 |
20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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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02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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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
无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0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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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102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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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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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102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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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进行相应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无 |
公民 |
2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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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1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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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3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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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03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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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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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103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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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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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03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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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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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1030400 |
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 |
10304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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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1030402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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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其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10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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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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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10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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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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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103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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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外国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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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10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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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无 |
法人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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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烟草广告审批 |
103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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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烟草广告审批。实施机关: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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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10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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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06月29日国务院公布)第242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 |
5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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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103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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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登记。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 |
3 |
审批权限和范围:市级管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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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户外广告登记 |
103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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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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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股权出质和企业备案登记 |
203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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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无 |
公司 |
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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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地方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103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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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无 |
纳税人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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