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公示(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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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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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林草许续〔2025〕14号 |
昌宁县水务局 |
115330250152640259 |
赵俊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昌宁县大沙坝水库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准予再次延期的决定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你单位提交的昌宁县大沙坝水库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申请,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昌宁县大沙坝水库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2〕47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昌宁县境内集体林地40.2064公顷(用材林林地25.7780公顷,经济林林地9.6173公顷,薪炭林林地1.0780公顷,其他林地3.7331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2024年1月22日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昌宁县大沙坝水库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准予延期的决定》(云林许续〔2024〕5号),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许准〔2022〕47号)行政许可延期 2年。经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查核实,该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完工,还需继续临时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50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第20条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重大项目三级联审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审批〔2025〕5号)等规定,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准予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云林许准〔2022〕47号再次延期2年,有效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 |
2025/12/10 |
2025/12/10 |
2028/12/10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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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保林草许续〔2025〕15号 |
腾冲市漉金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91530581MA6PLA6N91 |
杨皓程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准予延期的决定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申请,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4〕75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腾冲市境内集体林地386.9413公顷(防护林林地2.0029公顷、用材林林地340.5996公顷、经济林林地9.0682公顷、能源林林地2.9063公顷、其他林地 32.3643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2024年10月15日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终止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部分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4〕592号),同意对云林许准〔2024〕75 号文件中批复的1.3320公顷林地终止临时使用。经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查核实,该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完工,还需继续临时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50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第20条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重大项目三级联审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审批〔2025〕5号)等规定,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准予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云林许准〔2024〕75号延期2年,有效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 |
2025/12/10 |
2025/12/10 |
2028/12/10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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