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进行满分学习、考试,请尽快按规定进行满分学习、考试,其驾驶证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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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姓名 |
驾驶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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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0933 |
张良 |
逾期未审验/扣留/违法未处理/超分/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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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4218 |
万建平 |
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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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23********0013 |
杨洁 |
逾期未审验/扣留/违法未处理/超分/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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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23********0719 |
杨明元 |
逾期未审验/违法未处理/扣留/超分/暂扣 |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超期一年以上驾驶证状态已转为注销可恢复的,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恢复业务,其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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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姓名 |
驾驶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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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0619 |
胡淮 |
逾期未审验/注销可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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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3038 |
段正海 |
逾期未审验/注销可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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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2741 |
吴红莲 |
逾期未审验/注销可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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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1********0915 |
蒋盈海 |
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逾期未审验,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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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22********1612 |
李卫升 |
逾期未审验/注销可恢复 |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