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
你单位申请的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受理,并委托保山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提交的《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集中审议,现将你单位申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如下:
一、腾冲市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镇勐蚌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8°19′58.19″,北纬25°0′4.18″。采取地下开采工艺,开采规模为锡矿3万吨/年,矿井涌水及废石场淋滤水经各自收集后送拟建的1480m3/d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及修改单中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长640m、管径DN200的管道,经消能井削能后自然流至桂花树河。
二、同意你单位在伊洛瓦底江流域腾冲市桂花树河(大盈江三级支流)新增设置1个工业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你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和维护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污规模发生较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你单位应加强汛期应急管理,确保汛期运行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演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污水进入河道前适当位置安装监控排污量计量设备,在厂区外、污水入河道前设置监测采样点,按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污水入河处或监测采样点设置标识牌;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六、你单位应对标识牌、计量设备、排污管线开展日常检修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七、你单位入河排污口属于规模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鼓励你单位针对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论证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组织并加强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附件:腾冲市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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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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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
腾冲市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 |
法人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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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5222189955302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98°19′51.967″E 24°59′54.79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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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编号 |
/ |
是否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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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工业园区 |
否 |
是否在化工园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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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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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名称 |
腾冲县中和乡高楼子锡选厂3万吨/年地下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 |
排污口编号 |
JC-530581-0003-GY-W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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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地理位置 |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镇勐蚌村 |
排污口地理坐标 |
98°19′40.903″E 24°59′38.00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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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分类 |
一级分类 |
工业排污口 |
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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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类 |
工矿企业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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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分类 |
矿山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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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排放时段) |
连续 |
污水入河方式 |
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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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大小 |
DN200 |
设计排污能力 |
1480m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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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水体名称 |
桂花树河 |
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 |
左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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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去向 |
桂花树河→明朗河→南底河→大盈江 |
排入水体所属水系 |
伊洛瓦底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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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功能区名称 |
桂花树河腾冲保留区 |
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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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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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污水排放总量 |
工业废水年排放量(万t/a) |
2023—2025年 |
22.3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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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9年 |
39.8923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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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后 |
16.4803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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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万t/a)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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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排放废污水总量(万t) |
2023—2025年:22.31833 2025—2029年:39.8923775 2029年后:16.4803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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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
污染物 种类 |
执行标准 |
排放浓度(mg/L) |
年污染物排放总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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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 |
2025—2029年 |
2029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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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 中表2及修改单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 |
60 |
3.70720 |
6.63411 |
2.72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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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8.0 |
0.00966 |
0.01722 |
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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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 |
0.2 |
0.00028 |
0.00050 |
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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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汞 |
0.005 |
0.000001 |
0.000001 |
0.0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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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镉 |
0.02 |
0.00002 |
0.00003 |
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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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价铬 |
0.2 |
0.00022 |
0.00048 |
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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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0.1 |
0.00022 |
0.00035 |
0.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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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 |
2.0 |
0.00012 |
0.00012 |
0.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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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铊 |
0.005 |
0.000001 |
0.000002 |
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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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应符合《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 中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规定的限值,还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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