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结合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保山市基层水利领域,主体范围主要市级、各县(市、区)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指引主要针对保山市基层水利业务领域具有普适意义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提出要求。随同公布的《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明确应予公开的内容,纳入公共服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调度、水利科技等11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22个二级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围绕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涉及日常运转、机构、人事、财务、外事等属于综合政务或其他业务领域方面的信息公开,由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地方和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如属涉密信息,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信息,按涉密管理要求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不应公开的信息被公开或者泄露。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编制《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基层水利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落地落实、顺利推进、取得成效,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二)提升公开水平。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依据职责细化明确公开内容,紧密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公开目录或清单,规范和优化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审查、发布、解读、回应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持续提升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水平。要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围绕打通信息公开"最后一公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注重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切实发挥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落实作用。
(三)严格保密审查。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要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督促指导信息制作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公开属性,对涉密信息要在履行定密程序后正确标识并按规定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对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确定权限的机关审定。对涉及工程项目、关键数据、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开事项,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审查标准,牢牢守住保密安全底线。
(四)强化公开评估。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对于非强制公开事项,要注意强化公开前的综合分析研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共同研究后仍然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定。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公开信息,公开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本着审慎公开原则选择最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做好监督评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本单位基层政务公开情况,抓好监测调度和监督检查,依据职责做好与其他部门有关公开事项的协商衔接。要强化督促指导,对本辖区本单位推进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价。对于贯彻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水务局反馈,市水务局将根据需要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附件: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保山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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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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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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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水利领域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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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牵头,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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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水利领域的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征集方式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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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牵头,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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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服务 |
回应关切 |
对涉及到水利领域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及时回应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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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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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服务 |
业务办理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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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牵头,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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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服务 |
依法行政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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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牵头,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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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
取用水 |
审批机关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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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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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
地下水管理 |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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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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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工程建设 |
水利工程建设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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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牵头,各项目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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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行管理 |
工程信息与运行安全 |
水库(大坝)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责任人,水闸工程和堤防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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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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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湖管理 |
河湖长制工作 |
县、乡两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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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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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河湖管理 |
水域岸线管理 |
河湖管理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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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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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 |
河道采砂管理 |
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禁采区和禁采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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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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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土保持 |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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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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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村水利水电 |
农田水利工程 |
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田水利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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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科牵头,大灌办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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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 |
农村供水工程 |
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 |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供水单位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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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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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 |
农村水电工程 |
小水电站生态需水监测数据,区域内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名称及创建进展 |
《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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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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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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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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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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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牵头,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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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 |
水旱灾害防御 |
洪水预警信息、干旱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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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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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 |
水旱灾害防御 |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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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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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度 |
调水工程信息 |
本区域(流域)内调水工程引水量、调入水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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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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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技 |
水利科技 |
面向基层需求的成熟适用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情况,水利科普工作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水利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R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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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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