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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标 题 2015年新农合二次补偿
姓 名
写信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信件内容 在网上看到的文件是这个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及服务价格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后单次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000以上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分段理赔,具体比例为: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赔付5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30000元赔付60%;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至50000元赔付70%;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赔付80%。赔付封顶线暂定为每人每年100000元。参保人年内累计赔付达到封顶线的,在本保险年度内承保公司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赔付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当次住院总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金额-5000元)×分段理赔比例。听说在实际报销中是赔付金额=(当次住院总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费用×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金额-5000元)×分段理赔比例。请问在实际执行中以那个为准?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今年是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初始之年,我市按参合人数人均20元从基金中划拨参保,你说得政策都正确,由于考虑到参合群众得到的实际受益水平,今年在执行大病补充保险之初,经市县区合管办主任与保险公司会议协商,决定今年暂时执行后者,即:赔付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不予补偿费用×50%-5000元)×分段理赔比例,今后如果参保费用透支,可能还会所调整。

处理对象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理时间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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