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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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咨询物管对外来车辆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15年11月10日 | ||
| 信件内容 | 咨询物管对外来车辆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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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根据保发改收费[2012]847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公示。 | ||
| 处理对象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处理时间 | 2015年1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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